池州市昇晟船务公司因未安全航速航行未保持瞭望被张家港海事局罚款15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池州市昇晟船务有限公司因涉及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的相关内河航行违法违规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明确了涉事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罚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是海事管理部门强化内河航行安全监管、规范航运企业运营行为的公开举措。
此次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将对池州市昇晟船务有限公司的航运合规运营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督促其后续严格落实内河航行安全操作规范。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池州市昇晟船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K7X7 |
| 违法案由 | 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22030402-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6 |
| 作出处罚机关 | 张家港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池州市昇晟船务有限公司的违法案由为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30402-1-1,最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该企业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34*******K7X7,本次处罚的裁定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6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张家港海事局。
天眼查数据显示,池州市昇晟船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许小娇,所属行业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风格城事5、7裙房225铺。股东信息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1 | 许小娇 | 90% | 180 | 2030-04-08 | - |
| 2 | 许银祥 | 10% | 20 | 2030-04-08 | - |
事件点评
池州昇晟船务此次因航行违规被张家港海事局处以1500元小额罚款,属于内河航运常规合规警示类处罚,涉事事由均为航行操作层面的疏漏,处罚金额极低,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现金流及品牌声誉造成实质性冲击。该处罚也将倒逼企业完善航行操作规范,强化船员合规意识,规避后续更严重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