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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经纪人申沙沙违规引导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 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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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申沙沙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实,申沙沙在担任上述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存在违规展业行为:其通过企业微信引导投资者与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外部机构签订《委托理财代持协议》,相关协议约定资金用途为参与个股场外期权交易。该行为已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指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正式作出本次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权利:若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对应的违规事项核心信息如下:

涉事主体 任职机构 违规行为内容 监管措施 作出监管决定日期
申沙沙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通过企业微信引导投资者与无金融业务许可的外部机构签订《委托理财代持协议》,约定参与个股场外期权交易 出具警示函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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