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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企业请注意:区吸纳就业补贴开始申报了,附详细指南

滚动播报 11.06 17:31

(来源:上观新闻)

根据《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6〕1号)及《<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操作指引》规定:“当年度补贴应于下年度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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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完成后,点击导航栏【政策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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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直达】页面下,左上角搜索“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可模糊搜索),点击立即搜索后,选择【政策列表】下的【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专项,点击右侧“立即兑付”即可跳转到申请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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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申请页面后,【填写工资明细表】,选择【第1批次】工资所属月份,左下角可新增月份批次。

注:第1批次月份为最小月份,新增月份不可选第1批次之前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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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增人员明细和修改,重复上述步骤,修改模版信息重新上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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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工资明细表后点击右下角【下一步:生成人员名册】,跳转下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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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册】会根据工资明细表自动生成相关人员,填写人员基本信息及附件上传,所有带“*”号为必填,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政策申报】。

注:管理附件(1)全部人员需上传[个人户籍证明](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2)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情况需上传[请假单或病假单]

(3)放弃月份情况需选择放弃月份并上传[放弃补贴说明](有模版供下载)

(4)申请年龄超过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需上传[管理岗位就业证明] (有模版供下载)

(5)应届毕业生需上传[毕业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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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报】页面需填写企业相关信息,下方“暂存”按钮可以暂存信息,填写完所有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

暂存的记录可以在首页【企业空间】-【我的申报】下面找到申报记录。点击查看确认即可重新编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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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部分均需盖章,注意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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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签署后,在预览页面确认申请表格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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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申报后,可在【企业空间】-【我的申报】-【受理】下查看项目相关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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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6〕1号)

《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操作指引

查询网址:

1、《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人社规〔2026〕1号)(https://www.pudong.gov.cn/zwgk/14533.gkml_ywl_jycy/2026/77/353126.html)

2、《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操作指引(https://www.pudong.gov.cn/019022002003/20260427/825719.html)

政策咨询:28283510

技术支持:20231082-855

相关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导向,结合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强化核心功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需要,根据《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6〕1号)及《<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操作指引》,现针对“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做如下政策解读:

以下为新政重点

++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录用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浦东新区户籍人员(市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本人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该用人单位可按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申请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同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名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总额

同一用人单位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申请补贴时间段对应的人员每月工资明细及银行回单;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办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浦易达·浦东新区惠企政策服务平台(网址:https://pyd.pudong.gov.cn/website/pud)提交申请材料,可每三个月申请一次;

2.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3.公示完成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申请时限

当年度补贴应于下年度6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其他

1、“浦东新区用人单位”是指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是指税收征管地在浦东新区。

2、负责人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责任人。

3、对同一名人员,该项补贴与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市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5、“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是指用人单位录用之前,至少在本市连续6个月(不含在校时间)无就业参保登记记录(含灵活就业登记);新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自转入本市户籍后次月起按上述规则计算。

6、“浦东新区户籍人员”指用人单位录用时和补贴申请时户籍地均在浦东新区的人员。

特别提醒

已按《浦东新区关于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6号)享受补贴且补贴条件未发生变化、补贴期限未届满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至补贴期满。

*《浦东新区关于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