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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丞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遭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涉两大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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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安丞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存在两项私募合规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江苏证监局核查,安丞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的违规情形具体分为两项:其一为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其二为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监管决定,要求安丞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违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全面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权利安排:若安丞投资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两项违规行为,均属于私募行业常规合规检查中的重点排查范畴,监管层明确要求机构限期提交整改报告,也体现了对私募机构日常运营合规性的常态化监管导向。

违规事项序号 违规具体内容 违反法规条款 监管处理措施 整改时限要求
1 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未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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