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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性侵未成年案:被害人仅指认一名13岁少年,检察机关追问“在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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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江苏某地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仅指认一名13岁少年,公安机关以该少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由不予立案。检察部门审查后,将调查重点转向另一名“在场成年人”。该男子最终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据通报,2024年2月24日,孔某翔(男,1999年10月出生,无业)与高某某(男,2010年4月出生,辍学,案发时13周岁)共谋将被害人李某某(女,案发时11周岁)诱骗至宾馆。

孔某翔提议玩转盘喝酒游戏,将李某某灌醉直至失去意识,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晚,被害人父母寻至宾馆找到被害人后报案,某公安局将留在案发现场的孔某翔、高某某带走调查。

因被害人李某某仅指控高某某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该局仅对高某某进行调查,后以案发时高某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2024年3月11日,被害人父亲李某强以李某某被孔某翔、高某某强奸为由,向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除未成年人高某某外,成年男子孔某翔也在案发现场,虽然被害人未指控孔某翔,但考虑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不能排除被孔某翔侵害而不自知的情形。

对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三项事实:一是孔某翔行为明显异常。通过询问被害人父母、调取宾馆视频监控和入住信息,查明在被害人被困于宾馆长达5小时的时间内,孔某翔只中途短暂外出,其余时间均在案发现场;结合孔某翔主动开房、带酒、提议喝酒游戏等一系列异常行为,孔某翔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二是孔某翔与高某某存在串供情形。通过调取高某某、孔某翔案发当晚及次日两份询问笔录,发现第一次询问时二人关于开房、拿酒的先后顺序、被害人来到案发宾馆的过程、高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等细节上均存在矛盾,但第二次询问时二人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却高度一致,不符合正常记忆规律,存在明显串供痕迹。

三是公安机关未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确认存在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犯罪事实,却未收集现场遗留的避孕套等关键证据,未对案发现场的成年人展开调查。

某区检察院认为,孔某翔促成并利用李某某醉酒状态,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犯罪。2024年3月18日,某区检察院向某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该局提取孔某翔生物检材予以比对。

某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最终在被害人胸部擦拭物中检出孔某翔DNA分型。后高某某、孔某翔供述二人共谋灌酒、实施强奸及多次串供的全部事实。

2024年3月21日,某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对孔某翔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该局查明孔某翔还曾对另一名幼女实施两次猥亵、一次强奸未遂,与本案并案侦查。2024年7月18日,某区检察院对孔某翔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法院以孔某翔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高某某,检察机关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检察机关表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对案发现场所有在场人员特别是“在场成年人”应进行全面审查。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尤其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作案的特殊情形下,成年人往往会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易被操控的特点,通过裹挟、指使未成年人参与的方式实施性侵犯罪,事后将罪责转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意图达到逃脱刑事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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