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子女早年约定每月给付20元赡养费,20多年后已难维持生活和就医,年过七旬的老夫妻起诉要求“涨价”,法院判了
法制网-法制日报
一纸分家协议定下四个儿子每人每月20元赡养费,时隔25年,物价、医疗支出早已今非昔比。近日,一起赡养纠纷在广安法院尘埃落定:一对七旬老夫妻因早年约定的赡养费用难以维持生活和就医所需,将五名子女诉至法院。广安法院在尊重原有家庭约定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上调赡养费。
王某某、夏某某夫妇均已七十有余,一共育有五个子女。早在2001年,一家人签下分家协议,约定四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元,合计每月80元。常年受慢性病困扰,二老的日常用药、就医开销不断增加;伴随物价持续上涨,当年定下的赡养费早已不足以支撑基本生活。五名子女虽具备赡养能力,但对赡养费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协商未果,二老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当年的分家协议出自一家人真实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赡养义务并非一成不变。赡养费标准应当结合老人实际需求、健康状况、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经济条件动态调整,不能固守多年前的旧约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综合各项因素,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五名子女自2025年起,每人每年向两位老人合计支付赡养费七千余元,五名子女一年合计约3.5万元。
法官提醒: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随着老人身体机能衰退、医疗开支增加,赡养成本相应增加,子女不能以早年约定为由,拒绝根据现实情况提高赡养费用。本案裁判兼顾家庭约定与老人现实需求,没有简单否定当年的分家协议,而是立足当下合理调整标准,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来源|四川日报、四川法治报
编辑|宋胜男 朱婵婵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