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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佩扬因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未存自查记录被东莞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部门落实轻微违法免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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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廖佩扬因涉及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的相关违法行为,被东莞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涉事主体的违法情形、处置结果及相关法律依据,是海事管理部门推进执法信息公开、规范水上航行秩序的常规公示举措。

本次不予处罚的处置结果,既体现了海事执法的精准性与包容审慎导向,也对相关水上航行从业者起到了明确的合规提示作用。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廖佩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25*******7417
违法案由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9022040036-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内河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15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11-06
作出处罚机关东莞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廖佩扬对应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5*******7417,触发处罚的违法情形为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9022040036-1-1,最终东莞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内河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15项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11月6日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该处置严格契合内河海事领域轻微违法免罚的执法导向,兼顾了执法刚性与人文温度,也为广大船舶运营从业者明确了自查合规的相关要求。


点评分析
本次东莞海事局对涉事主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是严格对照《行政处罚法》及内河海事免罚清单相关规定作出的合规判定,既明确了船舶自查管理的合规边界,也为海事领域轻微容错执法提供了具象参照,有助于引导相关航运主体规范留存自查记录,降低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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