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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被出租车送到其商铺门口后身亡,家属起诉索赔95万余元,法院:组织者和司机分别赔13.6万余元,同饮者分别赔6.8万余元

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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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2025年2月的一个晚上,赵某组织聚餐,李某、孙某、周某一同赴约。酒局持续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赵某等人将已醉酒的李某扶上宋某驾驶的出租车,告知宋某将李某送至某酒店,支付车费后便各自离开。

司机宋某抵达酒店后,多次呼喊李某都没有得到回应。酒店保安得知李某的商铺就在酒店旁边,便和宋某一起将李某放到其商铺门口。当时李某仍意识不清,宋某便驾车离开了。凌晨3时,巡逻民警发现了躺在地上的李某,紧急将他送医抢救,但李某最终因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死亡。

事后,李某的父母将3名同饮者、司机宋某以及所属出租车公司一并起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136万余元,要求被告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过量饮酒的行为负有注意义务,自行承担70%的责任。同饮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局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高于普通参与者,因此赵某承担10%的责任;孙某、周某各承担5%的责任。司机宋某明知李某独自醉酒,未履行最低限度的临时救助义务,其消极不作为导致危险扩大,承担10%的责任。因车辆为挂靠经营,出租车公司赔偿后,可依据合同向宋某追偿。

乌什县法院一审判令赵某和出租车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3.6万余元;孙某和周某分别赔偿6.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赵某提起上诉。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饮酒需量力而行,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饮须尽责,扶上车≠尽到义务,要确保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其家人手中;承运要照护,送到≠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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