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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资讯 |关于《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滚动播报 11.06 10:33

(来源:上观新闻)

为推动规范定密、精准定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保密局起草了《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只接收非涉密信息):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bmjzqyj2026@163.com

二、通过传真反馈:010-83086075

三、通过信函反馈:北京市513信箱政策法规司收,邮政编码:100031

国家保密局

2026年11月3日

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规范定密、精准定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程序实施编号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原始产生和派生的全部国家秘密事项,包括对内、对外印发的涉密文件和资料,制作的涉密刊物、音视频,生产的密品,开展的涉密工程、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等。

第四条【编号对象】 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实行一项一号,每个国家秘密事项对应唯一一个编号。同一机关、单位的同一国家秘密事项在起草、拟制、审批、制发等各环节使用同一编号。

第五条【编号管理主体】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工作;经报法定定密责任人同意,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其他内设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编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编号管理部门)。

负责编号管理的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编号规则】 国家秘密事项一般按照在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时间顺序依次编号,编号一般由机关、单位代字、年份、定密顺序号等要素组成(参见附件)。

机关、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编号规则。

第七条【编号程序】 承办部门应当在涉密文件正式签发前或者涉密资料、密品等正式制作前,向编号管理部门申领编号,同时应当提供定密事项名称、定密方式(原始定密或者派生定密)、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密点标注情况以及编号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编号管理部门应当对申领编号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情况进行审核,认为国家秘密确定不当或者定密程序不规范的,可以提出调整建议;认为不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经与承办部门沟通一致,可以由定密责任人撤销定密决定。

机关、单位可以结合本机关、本单位定密程序、公文流转程序等工作实际,确定具体编号程序。

第八条【审核要求】 编号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实质审核与备案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领编号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情况进行审核。

需要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他机关、单位广泛执行、办理的涉密文件,编号管理部门可以在文件签发前进行实质审核,重点审核以下情况:

(一)定密方式、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合理;

(二)定密依据是否充分;

(三)是否对文件中的涉密内容进行标注、说明或者对执行、办理环节提供降密或者脱密指引;

(四)编号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情况。

对于其他国家秘密事项,编号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备案审核,重点审核定密方式、定密依据、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合理,定密程序是否规范等情况。

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敏感,需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或者国家秘密事项特别紧急的,经报其产生部门定密责任人或者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可以在取得国家秘密编号后直接履行签发或者制作程序。

第九条【台账管理】 编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台账,对发放编号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登记,台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文号;

(二)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方式,为原始定密或者派生定密;

(三)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

(四)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依据,对于原始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登记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名称、目录条目号;对于派生的国家秘密,应当登记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名称、文号;

(五)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和定密责任人、定密时间;

(六)国家秘密事项是否标注密点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说明;

(七)编号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信息。

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敏感的,可以不登记名称。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解密或者公开的,国家秘密事项产生部门应当及时报编号管理部门更新台账。

第十条【备案管理】 编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编号管理情况向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或者保密工作领导机构作书面报告,对编号统计数据出现20%以上增多或者减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分析原因。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发放编号总量、定密方式和密级分布等统计情况。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年度编号统计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工作指导】 具有系统管理或者指导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或者指导,督促机关、单位落实国家秘密编号管理要求。

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工作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监督检查】 机关、单位应当将国家秘密编号管理情况作为保密自查自评重点内容,对未落实编号管理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国家秘密编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应当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随机选取机关、单位开展抽查。对报备数据异常且未提供合理原因的机关、单位,及时进行检查。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秘密编号管理情况作为常态化保密检查、专项保密检查、资质审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纠正,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或者通报:

(一)国家秘密事项未申领编号的;

(二)编号管理部门未履行审核责任的;

(三)编号台账登记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

(四)编号统计情况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 本办法自202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秘密编号参考样例

机关、单位代字+定密+年份+顺序号

如国家发展改革委2027年国家秘密编号为“发改定密2027××××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2027年国家秘密编号为“冀发改定密2027××××号”

关于《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定密工作是保密管理的源头,不仅直接关系国家秘密安全,更深刻影响着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近年来,我国定密制度不断改革优化,定密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定密不规范、不精准等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建立国家秘密编号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秘密定密审核程序,压实定密审核责任,以“小切口”推动规范定密、精准定密。

二、总体思路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下,增加申领国家秘密编号的程序性规定,注重与《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做好衔接。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定密责任不落实、定密不精准等问题,通过申领编号、集中审核、建立台账、监督检查等方式,压实承办部门、保密工作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国家秘密确定依据更加充分、密级和保密期限更加合理。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不同行业领域、不同部门单位产生国家秘密数量、载体形式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差异,兼顾保密管理与工作效率,在对国家秘密编号管理主体、编号规则、编号程序等予以原则性规定的同时,明确机关、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编号管理的具体要求,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要求。明确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国家秘密编号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了开展编号管理工作的主体。

2.编号原则和程序。规定了国家秘密编号的组成要素和排序等基本规则,明确了编号申领程序和分类审核的具体要求。

3.台账和备案管理。明确了国家秘密编号实行台账管理,规定了台账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和定期报备的工作要求。

4.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指导监督责任,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及追责方式。

四、发布形式

拟以国家保密局令的形式公开发布施行。

内容来源:“国家保密局”官方网站

编辑部门:“新保密”公众号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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