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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廉洁文化50讲】一份重启经审工作的文件

滚动播报 11.06 03:12

(来源:工人日报)

今天,我们讲讲一份重启工会经审工作的文件。

1980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由全国总工会印发。薄薄几页纸,为中断10余年的基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重新立规,也为基层经审组织的恢复重建提供了制度依据。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会组织遭受严重破坏,经费审查制度名存实亡,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也中止执行。此后10余年间,工会经费怎么花、花到哪里,缺乏审查监督。1978年10月,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后,工会经审工作全面恢复。同年,全国总工会九届二次执委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

1980年2月颁发的暂行工作条例规定,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必须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至11名委员组成。条例特别立下一条硬规矩: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这条回避规定要防止的,是财务经办与审查监督不分。将管钱管物人员与经审会成员从组织设置上分开,强化了岗位制约,为保证审查公正、避免自我审查提供了制度保障。看似简单的回避要求,实际上关系着工会内部监督能否真正发挥作用。

暂行工作条例下发后,各地基层工会开始恢复或重建经费审查委员会。1985年,全国总工会印发《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1990年,全国总工会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暂行工作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与暂行工作条例相比,1990年的正式条例不仅明确基层工会的内部审计职权由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还细化了审查任务、职权、方式和程序,明确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经审会审查、签署、盖章,推动经审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从“暂行”到“正式”,体现的是监督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审查程序的不断规范。这份文件见证了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中断与重启,也为工会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管好、用好每一分工会经费,筑起了一道坚实的制度屏障。(作者:中国工运研究所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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