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时代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甘肃日报
毛胜利
行政审判兼具规范公权力运行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双重职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行政争议成因复杂,往往交织法律适用、利益调整、现实治理等多重因素。立足行政审判运行实践规律,梳理四组相互关联、辩证统一的内在逻辑,厘清各组关系的实践边界,有助于准确把握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实质化解的运行机理,推动行政审判工作更好适配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实践要求。
法律原则与治理实效辩证统一。行政争议不只是单纯法律技术层面的纠纷,往往关联政策落地、公共资源分配、民生保障、区域发展等现实事务,每一起案件处理,都需要兼顾法律规则适用与社会现实考量。行政审判开展过程中,要把个案审理置于地方发展现实场景中通盘考量,针对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依托多方统筹协调推动矛盾妥善处置,让司法处置契合地方治理实际。与此同时,法律规则是行政审判不可突破的刚性底线,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就是划定权力运行边界,通过规范化裁判平衡不同主体利益。审理案件必须恪守实体与程序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以清晰的法律标准定分止争、确立社会行为规则。实践中要规避两种极端倾向,既不能机械套用法条、脱离社会现实只追求程序结案,忽视纠纷背后的民生诉求与公共利益;也不能片面迁就现实诉求,突破法律规则随意变通处置,消解制度固有的权威。
依法裁判与实质化解辩证融合。依法裁判与实质化解是手段和目标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行政纠纷处置完整逻辑链条。依法裁判是制度基础,通过司法审查规范行政行为、救济群众受损权益,明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边界。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具备规则示范意义的案件,作出明确司法裁判,能够为行政执法、群众维权提供清晰指引,从源头减少同类矛盾重复发生。实质化解重在穿透诉讼程序表象,直面当事人真实利益诉求,减少程序空转,避免反复诉讼消耗司法资源。应当厘清认知误区,实质化解并不等同于调解撤诉,调解只是化解路径之一。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搭建分层递进的多元解纷模式,立案阶段做好案件风险甄别研判,适宜协调处置的纠纷推动诉前分流;审理环节区分案件类型分类施策,对征地补偿等批量民生纠纷运用示范诉讼统一处置标准,规则导向类案件重在以裁判明规矩,刚柔并济切实降低群众诉累。
严格监督与有力支持辩证协同。司法层面对行政的监督与支持目标同源,只是实现治理目标的不同方式。司法监督并非简单否定行政行为,而是兼具纠错纠偏与推动行业规范的建设性功能。针对违法失范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同时结合案件审理梳理执法领域共性短板,以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补齐制度漏洞、优化工作流程。府院联动是落实监督与支持协同关系的重要载体,通过业务会商、专题座谈研讨,统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等高频执法事项的司法认定标准。法院常态化开展业务交流,向行政机关传导司法审查尺度,从前端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发生。一方面依法规制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发展环境的各类执法问题;另一方面秉持审慎包容理念,对契合发展导向、仅存在细微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引导行政机关补正完善,在规范权力运行和保障行政效能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个案办理与社会治理辩证贯通。法治实践既要妥善化解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也要主动防范潜在社会风险,做到“治已病、防未病”。个案办理是行政审判的法定基础职能,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完成个体权利救济。一份说理充分、尺度统一的裁判文书,还能够对同类行政执法形成指引,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行政审判不能止步于就案办案,要推动司法力量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充分用好司法建议、案件综合研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争议化解等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打通个案处置向全域风险预防转化的实践通道。
作者为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