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房禁榴莲可理解,但罚款200元越界了
北京青年报
雾冬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广州大学城一家酒店在大堂贴出醒目提示:“禁止带榴莲,违者罚款200元”。一些住客对此提出质疑,好奇酒店此举是否合法。店家有自己的难处:榴莲气味穿透力强、消散慢,一旦在客房食用,房间短期内无法对外售卖,会带来经营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表态强调,商家没有行政处罚权,这份罚款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客房不是完全隔绝外界的真空空间,它是酒店反复流转、持续售卖的经营性商品。榴莲浓烈的异味附着在地毯、窗帘、床品上,常规清扫很难清除,后续入住的客人很可能因此投诉,客房不得不暂停售卖,并产生经济损失。也正因如此,店家并非完全一刀切禁止食用榴莲,而是提出可以在店外公共区域吃完再进入客房,这种安排兼顾了榴莲爱好者的需求和酒店的经营诉求。
但共情不等于认可,把经营损失直接转化为“罚款”,酒店就踩进了法律红线。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有具备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实施。酒店只是市场经营主体,哪怕客人的行为确实给门店带来麻烦,也无权自行设定罚款标准、向消费者收取罚金。高铁、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榴莲,逻辑和酒店客房并不相同。轨道交通属于公共空间,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载众多乘客,首要目标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全体乘客的体验;而酒店客房是消费者付费之后获得的专属使用空间,二者权利边界不能混为一谈。
当然,否定酒店私自罚款,不等于否定酒店合理的管理权限。酒店并非不能对客房使用作出约束,也不是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如果担心异味带来额外成本,酒店可以提前公示专项除味清洁费,明明白白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在预订阶段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规则、选择入住。权利和义务应当同步交付,而不是等客人完成预订、抵达大堂之后,才看到墙上的禁令。倘若仅在大堂张贴提示,属于入住之后单方面新增限制条件,本身就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倘若在预订页面、下单环节就醒目标注客房禁带榴莲,或是提前告知一旦带入食用,将收取约定的除味清洁费用,消费者知情同意,这个约定就具备民事效力。但“先入住、后告示,违规即罚款”的模式,是典型的事后设限,把选择权从消费者手里拿走了。一旦产生异味纠纷,酒店正确的做法是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和消费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而不是用一纸告示,简化成简单粗暴的罚款。
市场经营,既要体谅商家的经营不易,也要守住法治的底线。酒店想要维护客房品质、规避经营风险,完全可以用合规方式设立规则;消费者享受客房使用权,也不能无视他人后续的入住体验、肆意损害酒店财物。好的经营秩序,从来不是靠商家自定罚款条款强制维系,而是建立在事前充分告知、双方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
商家不应将管理等同于“处罚”,消费者也应当尊重酒店合理的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及时介入、督促整改,恰恰是在划清一条清晰的分界线:经营自主权有边界,消费者权益有保障,市场秩序才能在法理与人情之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