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同露因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要求保持瞭望被张家港海事局罚款1500元 海事安全航行监管持续从严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方同露因涉及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的相关内河航行违法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30349-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该处罚结果将同步纳入海事航行相关信用记录,对涉事当事人后续的内河航行作业资质核验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方同露 |
| 违法案由 | 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22030349-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24*******8767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5 |
| 作出处罚机关 | 张家港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信息中,涉事被处罚人为方同露,对应的违法案由为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30349-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24*******8767,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5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张家港海事局。
事件点评
本次公示的处罚针对船员个人方同露的内河航行违规行为,仅涉及1500元小额罚款,未关联任何航运企业主体资质或经营层面的约束。该处罚是海事部门落实内河航行安全监管的常规举措,督促一线船员严格遵守安全航速、规范瞭望的操作要求,对航运企业强化内部航行安全培训、规避同类操作风险具备明确的警示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