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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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府令第222号),对《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规定》共7章40条,将于2027年1月15日起施行。
压实属地责任,健全县乡一体的责任链条。《规定》对标国办发〔2026〕6号文要求,删去实践中已不再运行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相关表述,取消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督查督办责任制相关内容。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研判、协调处置农村消防重大问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消防职责细化落实到内设机构、明确专门工作力量,指导村(居)两委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把属地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制度条文中,健全县乡一体的责任链条。同时,保留50户以上木质结构密集村寨配备消防安全协管员,开展鸣锣喊寨巡查提示等符合贵州村寨实际的特色制度,传承基层行之有效的群防群治做法。
加强力量建设,提升基层防范水平。国办发〔2026〕6号文提出推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自防自救力量建设。针对我省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志愿消防队人数指标难以落地的实际,《规定》不再设定人数硬性指标,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级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细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巡查排查、灭火救援、协助火灾调查、接受调度指挥等职责,防止“纸面建队”“挂牌建队”,补齐农村力量建设短板,提升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坚持实事求是,推进基层减负增效。《规定》兼顾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与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将村寨建立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由强制性义务调整为倡导性条款,鼓励风险高、木质结构房屋多的村寨继续落实档案制定、预案管理,对规模小、火灾风险低的村寨不作硬性要求。同时,完善特殊群体消防安全帮扶机制,明确乡镇(街道)指导村(居)两委做好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消防安全帮扶,细化供电企业消防安全检查、隐患处置的义务,加强农村火灾风险源头防控措施。
延续成熟制度,守住农村安全底线。《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工作方针原则,完整保留村寨防火隔离带设置、消防水池、手抬机动泵、消防点配置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保留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可燃物管控,文物、民族村寨保护,毗邻村寨灭火联动、火灾扑救处置流程等经实践检验的成熟制度,守住农村村寨火灾防控关键关口,夯实农村消防安全硬件基础和应急处置机制。
同时,《规定》严格对应上位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等要求,对相应条文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确保制度衔接顺畅、权责界定清晰,契合当前基层消防治理体制运行实际。下一步,省消防救援局将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国办发〔2026〕6号文各项部署在贵州农村落地见效,进一步完善“县乡一体、群防群治”农村消防治理格局,推动消防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筑牢消防安全屏障。
一审:曹 轶
二审:李柏杉
三审:罗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