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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及董事长陈宥融等三名相关责任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募集资金管理使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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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泰坦股份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存在两项违规问题,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处理结果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项涉及两大核心问题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查实,泰坦股份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两处不合规行为:其一为募集资金置换环节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就相关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其二是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原定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该类变更用途的操作同样未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则,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关于募集资金规范使用、信息披露真实完整的相关要求。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被认定对本次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三人的相关履职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需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合规的对应条款。

监管要求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泰坦股份、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分别作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决定,同时将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泰坦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需充分吸取本次违规教训,加强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流程,相关董监高需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障后续信息披露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针对本次问题的书面整改及反思报告。

公告同时载明了相关主体的救济渠道: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方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监管对象及处理措施明细如下:

监管对象 身份说明 处理措施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主体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陈宥融 泰坦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潘孟平 泰坦股份财务总监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潘晓霄 泰坦股份董事会秘书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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