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被公司索赔20余万元,法院驳回!厘清工作交接边界,维权有依据
(来源:北京商报)
员工在做好交接流程后离职,用人单位事后以所谓客户资料不全、电脑重要文件被删等情况为由,向离职员工索赔,被法院驳回。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劳动者离职后应配合办理合理、必要的工作交接,但交接范围应限于劳动者实际管控、与其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义务边界。
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咨询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客户维护、项目对接。2024年9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离职前,张某对其经办工作及相关电子资料进行整理,说明工作事项和文件存放位置,将办公电脑留置于工位,并将相关交接材料发送给公司。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材料。
但其后,公司以张某未完整履行交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公司主张,张某在职期间负责众多客户,但未完整移交客户联络信息、客户诉求及项目跟进情况,影响后续业务推进和费用回收;同时,指控张某在离职前格式化办公电脑、删除重要文件,导致业务资料丢失。据此,公司要求张某支付数据恢复、司法鉴定费用1.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张某辩称,其已经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双方此前未就交接标准、资料留存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公司亦未及时提出补充交接要求。公司主张其删除重要文件并造成经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负有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合理、必要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但交接物品、资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劳动者实际管控、与其岗位直接相关的范畴,不得随意扩大义务边界。
本案中,张某离职前已向公司发送交接材料。公司主张其未移交大量重要资料,但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相关资料实际由张某单独掌控,亦未能证明双方曾就具体交接内容作出约定,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曾在张某离职后就交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者要求张某进一步履行交接义务。
公司主张张某离职前操作办公电脑导致资料灭失,并单方委托数据恢复及司法鉴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格式化电脑、删除文件等行为;恢复的数据亦不足以认定其中包含公司重要经营资料,相关费用的必要性缺乏充分依据。
对于20万元经济损失,公司亦未能证明文件灭失、项目流失、结算障碍等后果与张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对此解析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为保障用人单位业务衔接和正常经营,劳动者仍应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依约移交其因履行岗位职责而实际持有的办公设备、工作资料、业务账号及相关待办事项。
同时,工作交接义务具有合理边界,不得脱离岗位职责任意扩张。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移交特定资料,应当具体指明资料或者事项的内容,并证明其与劳动者岗位直接相关、由劳动者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且尚未移交。
此外,用人单位以交接不完整、删除资料为由要求劳动者赔偿,应就劳动者具体交接义务、违反交接义务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主张数据恢复、司法鉴定等费用,还应证明相关支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法官提示劳动者,离职时,应遵守双方关于离职交接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移交实际持有的公司财物和与岗位直接相关的业务资料,说明经办事项进展及后续待办内容,并配合完成必要工作衔接。交接工作建议通过公司邮箱、办公系统等可追溯方式发送,并保存发送记录和接收凭证;归还公司财物,配合移交工作账号、业务资料和必要权限。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补充交接要求,属于合理、必要范围的,应予配合;对明显超出岗位职责或者本人实际管控范围的要求,可依法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劳动者不得擅自格式化办公电脑、删除工作文件或者清空业务记录。确需处理设备中的个人照片、私人聊天等个人信息,应提前与公司沟通,在确保工作资料完整留存的情况下依法规范处理。
北京商报记者 金朝力 张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