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治淮航运公司因船员配员不足被江阴海事局罚款1000元 内河航运需严守安全配员规定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因旗下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被江阴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信息已通过官方渠道完成公示,相关违规行为涉及内河航行船舶的安全配员合规要求,属于内河通航安全监管中的常见核查事项。
此次处罚将直接记入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海事监管信用档案,对其后续船舶营运资质核验、海事业务办理等环节产生相应的合规校验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3J |
| 违法案由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62020304-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5 |
| 作出处罚机关 | 江阴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为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触发处罚的违法事实为其所属船舶的船员配置数量未达到对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2026版定额要求,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62020304-1-1,最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该企业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34*******023J,本次处罚的裁定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5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江阴海事局。
天眼查数据显示,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8月12日,法定代表人周家才,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7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商贸城风情街6栋105号商铺。股东信息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1 | 宣荣恒 | 53.33% | 266.65 | 2039-10-21 | 2019-10-25 |
| 2 | 周家才 | 30% | 150 | 2039-10-21 | 2003-08-12 |
| 3 | 周长安 | 15% | 75 | 2039-10-21 | 2003-08-12 |
| 4 | 潘浩军 | 1.67% | 8.35 | 2039-10-21 | 2003-08-12 |
事件点评
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因船舶配员未达最低安全标准被江阴海事局处以千元罚款,该违规行为触碰内河航运安全运营红线。此次处罚金额较低,对公司当前经营影响有限,但警示企业需严格落实配员规范,规避后续更严重的合规风险,维护航运运营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