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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依法维护生产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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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质量报

严格区分“检出”和“非法添加”

四川宜宾依法维护生产企业合法权益

□ 蒋相兵 本报记者 熊纹玉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一起白酒塑化剂投诉举报案中,严格区分检测方法定量限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值,精准认定“检出不等于非法添加”,依法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效维护了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白酒市场秩序。

2025年6月,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省漯河市杨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书”。杨某称,其在唐山某贸易公司淘宝店铺购得宜宾某某公司2012年生产的某品牌56度老酒13瓶,2280元/瓶,共计消费29640元。杨某委托苏州欧陆分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含量为1.47mg/kg。杨某认为,该数据“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 5009.271—2016)规定的0.5mg/kg的定量限”,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严惩生产企业,并按消费金额10倍赔偿。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此案时了解到,已有多起类似举报,生产经营企业面临无休止索赔。执法人员仔细研判“投诉举报书”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塑化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限量值;二是检出不等于非法添加,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成立必须找到其“添加”的证据。据此,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以“涉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生产食品案”立案,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是否存在“添加”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的情况。

执法人员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工艺流程图(含配料)”,对其制曲、配料、发酵、蒸馏、转运等所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和记录调取,未发现使用、存储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的情况。经询问,生产企业确认2012年前生产过举报人购买的那款酒,生产中没有添加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认可投诉举报人委托检测的结果,不认可检测结果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释原因是,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采用塑料管道转运,可能存在带入情况;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该公司已全面淘汰塑料管道,改用不锈钢管道。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未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该食品过程中添加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的证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杨某,详细解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依据,杨某表示认可。此后,该局再未收到类似投诉举报。

据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塑化剂是一类添加到高分子材料中使其更柔软、更有弹性的化学助剂,最常见的是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广泛用于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和化妆品中。塑化剂不属于食品原料,严禁直接加入食品中。但在食品中经常能检出塑化剂,其来源主要是塑料包装、容器或生产管道的迁移。本案中,执法部门严格区分“检出”与“非法添加”,以证据为核心精准执法,既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企业因不实举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危机,对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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