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峰基石创投遭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涉委托无资质第三方参与基金募集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2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晨峰基石(杭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业务违规行为作出处置,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实,晨峰基石(杭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募集活动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作出上述监管决定,同时要求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
根据监管要求,晨峰基石(杭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告同时明确,若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的核心要点如下:
| 涉及主体 | 违规事实 | 监管措施 | 后续要求 |
|---|---|---|---|
| 晨峰基石(杭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募集活动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收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强化合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