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邦资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晨曦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涉多项私募合规违规问题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2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针对浙江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晨曦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贯邦资产在私募业务开展中存在多项合规违规问题,张晨曦作为相关事项主要责任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在对贯邦资产私募业务情况开展检查过程中,查实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公司存在对外募集资金、自身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负责投资管理的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相关信息及潜在利益冲突情况;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存在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管理的情形。上述行为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决定书同时指出,张晨曦作为贯邦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作出对张晨曦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决定,同时将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张晨曦充分吸取本次违规教训,加强相关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后续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职责。同时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相关整改及反思情况的书面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事项对应违规条款及监管措施如下:
| 涉事主体 | 违规情形 | 违反法规条款 | 监管处理措施 |
|---|---|---|---|
| 浙江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且由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进行投资管理的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投资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管理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对应违规责任由主要责任人承担 |
| 张晨曦(贯邦资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需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