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贯邦私募基金副总经理王启超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涉多项私募合规违规问题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浙江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检查中发现的合规问题,对公司副总经理王启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情况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浙江证监局披露,在对贯邦资产的私募业务专项检查过程中,监管层查实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公司对外募集资金、且由其担任普通合伙人并开展投资管理的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相关信息及潜在利益冲突情况,同时管理人未谨慎勤勉履行法定职责,还存在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管理的问题。上述行为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监管认定,王启超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对应职责与义务,对贯邦资产上述全部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最终作出对王启超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决定,同时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后续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相关职责。
按照监管要求,王启超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相关书面整改报告。公告同时明确,若当事人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所涉违规对应法规条款及处置情况如下:
| 违规主体 | 违规对应法规条款 | 监管处置措施 |
|---|---|---|
| 浙江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关联责任人被追责 |
| 王启超(公司副总经理)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需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