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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遭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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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浙江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浙江证监局查实,浙江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共涉及三项核心内容,覆盖产品备案、信息披露、履职合规三大私募运营关键环节:

违规事项具体内容 对应违反法规条款
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且由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进行投资管理的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
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投资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
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已违反私募基金监管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作出本次监管处置。

按照监管要求,浙江贯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充分吸取本次违规教训,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且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若该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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