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丰台联船务有限公司及杨世田因船舶进出港未依法报告被台州海事局罚款300元 涉事主体需严守船舶进出港报告规定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安徽太丰台联船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杨世田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被台州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该处罚信息的公开公示,是海事管理机构强化船舶进出港动态监管、规范航运主体作业行为的常规执法举措,相关涉事主体的合规经营记录将受到本次处罚的直接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安徽太丰台联船务有限公司、杨世田 |
| 违法案由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7052010115-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9134*******7355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5 |
| 作出处罚机关 | 台州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为安徽太丰台联船务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杨世田,违法事实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7052010115-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涉事企业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34*******7355,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5日,执法主体为台州海事局。
综合点评
本次安徽太丰台联船务及相关责任人因船舶进出港未依规报告被台州海事局处以300元小额罚款,属于合规警示类轻微处罚。企业需及时补全进出港报告流程漏洞,避免后续同类违规引发信用记录受损,保障日常航运业务合规顺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