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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向“精细规制”升级(金台锐评)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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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越是清晰地划定案件范围、诉前程序、调查权限和监督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就越能释放其治理势能。

督促跨流域协同治理,推动城市盲道改造畅通无碍,司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公益诉讼,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1月2日至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交会议三审——从2015年试点到全面推开,从散见于单行法的规定到此次专门立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日渐有了系统完备的法治保障。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瞄准公共利益受损时“维权主体缺位、行政监管乏力”的痛点,十余年来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逐步拓展至英雄烈士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全国办案量累计突破百万件:万峰湖流域公益诉讼案打破跨省治理碎片化困局;多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衡平台数据霸权——检察公益诉讼以法治手段解决了一大批“没人管、管不好”的公共利益问题,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环。

但与此同时,案件领域边界模糊、诉前程序规范不足、权力监督机制待完善等问题逐步显现。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对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作出了授权性规定,可大多过于原则,无论从可操作性、完备性还是效力层级上,都已无法匹配实践需求。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将成熟经验上升为稳定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正因如此,此次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特别聚焦推动相关制度从“粗放规定”向“精细规制”升级。草案的主要内容,对准的就是最需要精准规范的环节。比如,优化诉前程序、增设公告例外情形,既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将绝大多数公益损害化解在萌芽状态,又通过细致规则坚持“诉前程序有时限、有顺序、有边界”。充实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规定,更体现了一种制度自觉:践行“监督者更要受监督”的法治原则,从源头防范权力越位与职能泛化,确保公益诉讼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与其他法律的系统衔接,则体现出系统性治理智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与生态环境法典相衔接。法典解决的是“保护什么、谁来保护”的实体规则,检察公益诉讼法则要回答“怎么诉、诉到什么程度、诉权如何被约束”的程序规则问题。以司法监督倒逼监管归位,以损害赔偿矫正市场失灵,推动生态损害系统治理,“实体定义务、行政强监管、司法明救济、监督促落地”的法治闭环构建起来。这种权责清晰、联动协同的制度设计,为其他领域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范式。

法治是公共利益最坚实的屏障。检察公益诉讼能发挥优势,恰恰在于坚持“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而非“替代行政机关履行治理责任”的定位。立法越是清晰地划定案件范围、诉前程序、调查权限和监督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就越能释放其治理势能。以专门立法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必将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彰显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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