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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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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在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更好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26年度公司拟为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总额度及有效期限内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以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以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更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子公司原平富乔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平富乔”或“借款人”)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和平街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和平街支行”)申请“原平富乔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固定资产贷款1.555亿元,业务期限10年,公司同意“将协助原平富乔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人)在项目运营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出现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我公司愿意采取包括流动性支持在内的各种措施,承诺帮助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由公司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签署《保证合同》。

1、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和平街支行

保证人: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本次担保在上述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本金)为19,484.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05%,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前述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担保诉讼等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大同富乔与交通银行和平街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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