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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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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4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已调解结案、案件二已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2,205.3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江南锻造”)就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建”)、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建”)等主体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2起诉讼,要求天津华建、扬州华建等主体支付货款本息。根据案件前期进展,涉案金额合计2,293.18万元。近日,江南锻造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案件二的《民事判决书》(2026)津0115民初3417号。根据案件最新进展,涉案金额变更为2,205.34万元。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案件一已调解结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路8号2-A450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地:扬州市邗江区月城科技广场2号楼24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院内2号平房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2.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年7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造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产加工。后天津华建、扬州华建和江南锻造于2023年8月、2023年11月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天津华建将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扬州华建,扬州华建向江南锻造付款,天津华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扬州华建现已拖欠货款3,731,476.80元。经计算,截至2026年2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643,207.45元。

被告一扬州华建前期通过票据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430万元。后原告江南锻造向案外人背书转让前述票据,但出票人和承兑人扬州华建到期拒付前述票据。经原告江南锻造与案外人协商,已就前述票据内的350 万元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后原告江南锻造在案件二前期诉请金额基础上,新增主张前述 350 万元票据对应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并已向法院申请调整案件二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扬州华建支付原告货款本息合计8,109,868.41 元;

(2)天津华建就扬州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扬州国都在其违规减资80万元范围内就扬州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判令北京华建在其未依法出资的5,680 万元内就天津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因上述两案合同主体、合同关系均存在密切联系,故一并作为重大案件进行披露,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以及于2026年4月15日和6月23日分别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2026-03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扬州华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南锻造货款7,231,476.80元及按照同期一年期LPR1.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天津华建对扬州华建以上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北京华建在56,800,000元范围内就天津华建以上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全费5,000元,由扬州华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南锻造,天津华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北京华建在56,800,000元范围内就天津华建的连带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驳回江南锻造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根据案件一调解结果和案件二的最新进展,上述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变更为2,205.34万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津0115民初3417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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