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ST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6-030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裁定。
● 裁定结果: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赔偿损失500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次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不影响公司已生效的二审胜诉判决的法律效力,该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 3114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公司一审胜诉判决,驳回中科鸿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科鸿基负担。中科鸿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作出公司二审胜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均由中科鸿基负担。2026年9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中科鸿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二、本案再审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 31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涉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本次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不影响公司已生效的二审胜诉判决的法律效力,该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