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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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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59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6年11月30日届满,鉴于公司相关换届工作尚在积极筹备中,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将适当延期,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亦将相应顺延。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58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暨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

总经理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马学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财务总监职务(代行),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马学军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务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指定人员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 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于2026年11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并授权董事代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的议案》,为保障董事会及公司经营正常运作,同意公司在选举、聘任新的董事长、总经理之前,由董事刘志华女士代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同时代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关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聘任工作。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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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马学军先生的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所负责的相关工作已妥善交接,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其辞去上述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任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继续履行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三、关于指定人员代行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委员会职责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11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并授权董事代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的议案》,为保障董事会及公司经营正常运作,同意公司在选举、聘任新的董事长、总经理之前,由董事刘志华女士代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同时代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关委员会委员的选聘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轻松”)于2026年2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6021号),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收到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公司于2026年11月3日收到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118,270.02元,并处以30,354,810.06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40,473,080.08元。其中,由马学军承担11,841,924.02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0元,罚款承担11,841,924.02元),由俞宏寿承担6,325,974.72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531,623.46元,罚款承担3,794,351.26元),由胡锋承担6,325,974.72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531,623.46元,罚款承担3,794,351.26元),由陈天明承担6,906,069.42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352,847.92元,罚款承担4,553,221.50元),由宋利丰承担4,023,021.25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987,540.24元,罚款承担3,035,481.01元),由黄荣香承担4,750,115.95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1,714,634.94元,罚款承担3,035,481.01元),由胡雯承担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0元,罚款承担300,000元)。

二、马学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马学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马学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陈天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陈天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陈天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事项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问题,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无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

2、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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