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统一标准,执法公平更进一步
(来源:千龙网)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出台的规定,以统一标尺守护执法公平,是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化的重要进步。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有了全国性统一认定标准。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对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系统性规定。出台此次规定,针对“首违不罚”等进一步统一、细化裁量因素和认定标准,是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进展,也对整个行政处罚领域规范裁量、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具有示范价值。
行政处罚裁量,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是否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所作的裁度、衡量。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但法律条文无法穷尽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形,因此,法律在设定罚则时必须给执法者留下判断空间。这不仅是裁量权的正当性来源,也是实现过罚相当的必要前提。
然而,行政处罚裁量权一旦运用失当,便可能从“弹性”滑向“随性”。现实生活中,同案不同罚、类案不同罚的情形多有所见,小过重罚、大过轻罚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乃至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裁量失范,表面是执法尺度不一,深层则是规则供给不足,这正是此次规定出台的现实背景。
此前施行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约束力有限;而此次规定系部门规章,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法”,效力层级与权威性显著增强。
此次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同时对各阶次的适用情形进行规定。既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从轻减轻情形,也规定了暴力阻碍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从重情形,可有效促进裁量的规范化与适当化。
比如,对于“初次违法”,除例外情形外,明确为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再比如,“首违不罚”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初次违法”不能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这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
明确了综合裁量原则,就能最大限度防范随意裁量与机械执法。对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或者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求详加评估,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阶次和处罚种类及数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是为了让裁量更精准、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能,而非限缩乃至取消裁量。裁量尺度的把握,本质是执法机关面对具体情形的专业判断,法律不应、也无法穷尽所有细节。若以“规范化”之名将裁量空间压缩殆尽,将架空行政裁量的制度功能,催生另一种形式的僵化执法。
还需注意,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不公、小过重罚等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仅寄希望于裁量的规范化。若立法本身设定的处罚起点过高、幅度僵化,裁量规范化无法从根本上扭转个案处罚过重的情形。
现实中,不少引发社会关注的小过重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根源都在于相关法律设定的罚则本身过于僵化,未赋予执法者以必要的裁量权。因此,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既需要裁量规则的精细化,更需要立法本身的适当化。
此次规定以统一标尺守护执法公平,是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化的重要进步。以此为契机,推动立法适当化,立法与执法协同发力,方能精准实现“首违不罚”等执法要求,让行政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促进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