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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新规:手机、电话手表不得带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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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人大拟修订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明确手机、电话手表不得带入学校,如有需求则需提出申请学校统一管理。此外,还针对防止校园欺凌、体罚、食品安全等提出一系列要求。

10月27日,广东人大发布了《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梳理发现,该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对2009年施行的现行条例作出调整,删除原有“自我保护”专章,增设独立的网络保护专章,并将政府保护单列一章,直面网络侵害、电竞酒店、剧本娱乐、未成年人文身医美等社会关切的新问题,细化刚性约束。

其中,多项新增内容引人关注: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禁止带入课堂;推行校长园长陪餐制,校内一般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鼓励提供平躺午休设施;公共卫生间的女性、男性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比原则上不低于二比一;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占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对有改正表现的未成年学生,毕业前将其在校处分记录从档案中消除……

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禁止带入课堂

1 手机、电话手表不得带入学校

学校应当告知未成年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

2 如果需要带怎么办?

确有需求时,需要家长同意并书面申请,进校后交给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3 明确学校的网络教育与管理

教:网络素养要进课堂。“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具体教四样:科学规范用智能终端、提升网络素养、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

防:先防学生自己出事。学校要采取措施,防两件事:学生实施网络欺凌;学生利用网络干其他违法活动。

孩子沉迷了:学校必须通知你。发现沉迷或者有沉迷倾向 → 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帮孩子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孩子被网暴了:学校必须报。发现学生遭受网络欺凌 → 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名次

1 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在义务教育阶段,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 以提高升学率等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 以各种名义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 其他教学活动方针

  • 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不少于2小时,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一般不少于2小时。

  •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应当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 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令营、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类活动。

校内一般不得设小卖部、超市,鼓励提供平躺午休设施

1 食品安全

  • 校长园长陪餐制;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

  • 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组织家长代表参与监督;投诉渠道要畅通。

  • 校内一般不得设小卖部、超市;确需设置的不得卖高盐、高糖、高脂食品。

2 学校设施保障

  • 鼓励学校提供平躺午休的设施或环境。

  • 逐步推进节假日寒暑假,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 卫生间、淋浴间要符合隐私保护;公共卫生间的女性、男性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比原则上不低于二比一。

  • 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设施、场地不被占用。

预防校园欺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

1 预防校园欺凌

  • 学校必须公布学生欺凌举报、求助渠道,每学期至少一次全面排查。

  • 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调查认定要客观、公正、保密,听取双方学生和家长的陈述申辩。

  • 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 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必须报公安和教育部门。

  • 学校、幼儿园发现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受害学生无法在原校原班就读,本人或家长提出调整请求,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

2 保护孩子身心健康

  • 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

  • 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歧视。

  • 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

  • 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 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11月25日前,通过“粤当家”小程序“我要参与”栏目参加本次法规意见征集活动,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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