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109.15万元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天山股份11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赵新军、总裁满高鹏、财务总监赵旭飞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财务核算相关问题被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处理结果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新疆证监局查实的情况,天山股份在财务会计核算层面存在两项核心违规问题,直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商誉减值测试方面,公司2023年至2025年开展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个别项目的关键假设设定与历史数据差异较大,且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方面的问题涉及两处:一是下属子公司湖南南方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5年使用预期损失信用模型更新测算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率时,出现计算表个别单元格数据引用错误,直接导致当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109.15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关要求;二是公司测算信用减值损失时,存在个别迁徙率考虑不充分的情况,违反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上述违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新疆证监局据此作出两项监管决定。
针对不同主体的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 涉及主体 | 监管措施类型 | 整改时限要求 |
|---|---|---|
|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 赵新军(公司董事长)、满高鹏(公司总裁)、赵旭飞(公司财务总监) |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天山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整改,后续将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明确说明,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后续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经营管理与规范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公告同时提示,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相关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也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