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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股东会审议通过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相关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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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26年11月4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公司新总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姚良松、副董事长谭钦兴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由副董事长姚良柏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19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4151509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8.28%。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5人,其中姚良柏、张秀珠、王卫现场出席,李新全、鲁晓东以视频方式出席,姚良松、谭钦兴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且已事前请假;财务负责人赵莉莉、董事会秘书欧盈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下的全部子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各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A股股东同意票数474118408,占比99.99%;反对票数26114,占比0.01%;弃权票数6987,占比0.00%。
  2.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74118408 99.99 26114 0.01 6987 0.00
  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74118408 99.99 26114 0.01 6987 0.00
  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74117608 99.99 26914 0.01 6987 0.00
  1.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74118408 99.99 26114 0.01 6987 0.00
  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A股股东同意票数474118408,占比99.99%;反对票数26114,占比0.01%;弃权票数6987,占比0.00%。
  2.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A股股东同意票数474118008,占比99.99%;反对票数26114,占比0.01%;弃权票数7387,占比0.00%。
  3.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A股股东同意票数474118408,占比99.99%;反对票数26114,占比0.01%;弃权票数6987,占比0.00%。
  4. 议案名称: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74118008 99.99 26114 0.01 7387 0.00
  1. 议案名称: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74118008 99.99 26114 0.01 7387 0.00

本次会议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各子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19894874 99.83 26114 0.13 6987 0.04
1.02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9894874 99.83 26114 0.13 6987 0.04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19894874 99.83 26114 0.13 6987 0.04
1.04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9894074 99.83 26914 0.14 6987 0.04
1.05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9894874 99.83 26114 0.13 6987 0.04
1.06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9894874 99.83 26114 0.13 6987 0.04
1.07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9894474 99.83 26114 0.13 7387 0.04
1.08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19894874 99.83 26114 0.13 6987 0.04
1.09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9894474 99.83 26114 0.13 7387 0.04
1.10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19894474 99.83 26114 0.13 7387 0.04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龙建胜律师为本次会议提供见证服务,出具的结论意见显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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