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忠清因未按规定航路航行被南京海事局罚款2000元 海事处罚严格依规执行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费忠清因涉及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相关违法行为,被南京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明确标注了完整的违法事实认定、处罚裁量依据及执行内容,是海事管理部门对内河航行秩序常态化监管的公开披露,旨在警示各类水上交通参与主体严格遵守内河航行相关规则,保障辖区水上通航环境安全有序。
本次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对应罚款,其水上航行相关的违法记录也将同步纳入海事管理的信用监管范畴,对后续其参与内河水上航行活动的信用核验产生相应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费忠清 |
| 违法案由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12060492-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24*******8775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4 |
| 作出处罚机关 | 南京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处罚的涉事主体为自然人费忠清,违法事实认定为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12060492-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该行政相对人对应的信用代码为3424*******8775,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4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南京海事局。
天眼查数据显示,费忠清成立日期2018年1月15日,法定代表人费忠清,所属行业为其他服务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浦江县东山2区16号。
事件点评
本次南京海事局针对个人费忠清未按规定航路航行作出2000元罚款的公示,属于海事领域常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规适用内河交通安全及行政处罚相关法条,是内河航行秩序常态化监管的具象体现。该警示案例可督促航运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航行规则,规避同类违法风险,助力内河航运安全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