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特清因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被安庆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舒特清因涉及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的相关违法情形,被安庆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案件的核心要素,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开举措。
本次海事部门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既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海事执法过程中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的监管导向,不会对行政相对人舒特清的正常海事相关从业活动造成额外惩戒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舒特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622*******2856 |
| 违法案由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2112060150-1-1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4 |
| 作出处罚机关 | 安庆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的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舒特清,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2112060150-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其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622*******2856,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1月4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执法机关为安庆海事局。该公示信息清晰展现了本次海事行政执法全流程的合规性,也为航运相关从业者明确船舶自查及记录留存的合规要求提供了公开参考案例。
综合点评
本次安庆海事局针对舒特清涉及的船舶未依规开展自查或留存自查记录的事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合理。该处理既明确了船舶运营合规的行为边界,也通过柔性执法降低了相关主体的合规成本,对引导航运从业者主动规范自查流程、维护辖区海事运营秩序具备正向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