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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施翔因未如实记载船舶船员法定文书被云浮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部门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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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廖施翔因涉及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的相关违法行为,被云浮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涉事主体的违法情形、处置结果及相关法律依据,为海事领域从业人员合规操作提供了明确的警示参考。

本次海事部门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意味着廖施翔本次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免罚情形,不会产生行政处罚记录对其后续从业资质造成负面影响。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廖施翔
违法案由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9122010032-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4522*******1312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11-04
作出处罚机关云浮海事局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全要素信息清晰可查:被处罚人为廖施翔,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9122010032-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对应的信用代码为4522*******1312,作出本次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4日,作出本次处罚的行政机关为云浮海事局。海事部门本次公示严格落实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清晰传递了海事领域柔性执法、过罚相当的执法导向。


事件点评
本次云浮海事局对船员廖施翔未如实填写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容错条款,既明确了文书填报合规的底线要求,也兼顾了轻微容错的执法温度,有助于引导船员规范履职,降低航运一线从业者的合规顾虑,对航运企业稳定一线船员队伍、夯实船舶日常运营合规基础具备正向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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