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升级 单个企业最高可获50万
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为持续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夯实全省产业链配套根基,湖北省财政厅、省经信厅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依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聚焦中小企业创新升级、公共服务载体建设两大主线,通过竞争性评审、无偿补助方式精准赋能市场主体。政策明确,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项目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最高支持100万元,为省内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财政动能。
采用无偿补助形式
为更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湖北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湖北省经信厅联合印发了《办法》,《办法》共5章18条,有效期5年。
具体到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规定共有3条,资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通过无偿补助的形式,采用评审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办法》划定清晰的支持赛道,核心分为三大方向,其中两大常态化支持方向设置明确补助限额。第一类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向,重点支持企业围绕“三新一强”方向开展项目建设,即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企业可单独或同步推进多个方向的创新计划,经过竞争性评审择优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类面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对成功创建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结合平台年度服务企业数量、线下服务落地成效综合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除此之外,专项资金可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任务,预留政策灵活调整空间。
《办法》同时划定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日常运转经费,从源头规避资金挪用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全部投向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领域。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按照省级财政结转结余相关规定处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办法》,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与社会监督。资金的管理实行部门分工协同机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监管以及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省经信厅牵头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遴选、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同步搭建常态化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动态储备、动态管理。市、县两级经信、财政部门承担属地项目初审推荐、项目落地跟踪、属地绩效管理等职责,申报企业和平台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资金合规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层层压实管理责任链条。
构建全周期项目监管体系
区别于普惠式补贴,本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竞争性评审遴选模式,并非随时受理申报,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机制。按照流程,每年年初由湖北省经信厅发布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清晰公布年度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以及申报流程,面向全省市场主体公开发布。申报结束后,由湖北省经信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竞争性分配规则开展综合评估,在年度预算额度内遴选优质项目,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商省财政厅之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另一方面,绩效管理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是本次办法的突出特点,建立起分级设置绩效目标的管理体系。湖北省经信厅设置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各市州经信部门制定区域绩效目标,申报主体填报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同步随资金下达。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后组织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按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与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年度预算安排、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形成“申报评审—资金拨付—过程监控—绩效评价—政策优化”的闭环管理,倒逼项目落地见效。
《办法》同步完善监督追责机制。各级财政、经信部门持续跟踪资金落地使用情况,一旦发现申报造假、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及时向上反馈。获得补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做账,专款专用,主动配合审计、监管部门检查。
对湖北省内中小企业而言,该政策是重要的创新助推器,尤其适合正在开展新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产业链配套升级的企业;对于各类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载体,该政策也提供了提质增效的资金支撑。
●长江商报记者 徐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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