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因“背靠背”条款被拖欠货款该怎么办?
人民邮电报
问:中小企业因“背靠背”条款被拖欠货款该怎么办?
答:什么是“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大型企业常与中小企业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这在业内被称为“背靠背”条款。实务中常常会出现中小企业完成供货并通过全部验收后,某些大型企业以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为由长期拖欠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批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小企业因“背靠背”条款被拖欠货款,可以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投诉,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投诉后核查属实的,将开展综合协调、督办处置。中小企业也可向大型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并支付货款。 (杨化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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