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9 证券简称:美邦服饰 公告编号:2026-046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根据判决,若公司后续能收到相应判决偿付金额,预计将增厚公司净利润。然因鸿鼎投资系失信被执行人,判决偿付款项能否收到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判决内容、后续执行进展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及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积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诉讼案件情况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将公司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号园区部分出租给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因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起诉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因鸿鼎投资租金逾期支付时间已远超合同约定的宽限期限/解除条件,公司向鸿鼎投资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正式通知自2025年3月31日起,解除鸿鼎投资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对外出租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之后,公司向浦东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就公司与鸿鼎投资间租赁纠纷诉讼请求做出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于2025年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15 民初 85356 号),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 号租赁合同》等合同涉及到无证部分应属无效,其余有效部分于2025年3 月31 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承租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 号房屋及场地(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回部分)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8 月1 日至2025 年3 月31 日期间租金20,753,334 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照85,287.67 元/日标准,自2025年4 月1 日起计算至2025 年9 月30 日,按照23,366 元/日标准,自2025 年10 月1 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8 月至2025 年3 月期间欠付的水电费967,865.18 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415 万元;
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780 万元;
八、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以10,376,667 元为本金,自2024 年7月18 日起,以10,376,667 元为本金,自2024 年11 月17 日起,均按照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十、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7,782,500 元;
十一、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1,851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578 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273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97.5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623.5 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67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沪01民终264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41,851元,由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578元,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2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97.5元,由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623.5元,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39.93元,由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171.83元,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7,868.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个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新增累计发生的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 2,198.9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4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525.3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共19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673.52万元。
其中,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0万元的案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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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单笔金额超过100.00万元以上的诉讼外,其余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均较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根据判决,若公司后续能收到相应判决偿付金额,预计将增厚公司净利润。然因鸿鼎投资系失信被执行人,判决偿付款项能否收到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判决内容、后续执行进展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及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积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