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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中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两项私募合规违规 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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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昆山中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两项私募合规违规行为,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监管部门核查,昆山中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两项明确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经营问题:其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其二,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作出责令改正的监管决定,要求该公司高度重视此次违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全面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完整的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权利安排:若昆山中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两项违规事项,均属于私募基金行业常规合规检查中的重点核查范畴,具体违规情形及监管依据对应如下:

违规事项序号 违规具体情形 违反监管条款
1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 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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