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及时任董事长徐金根、时任董秘朱戴兵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1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监管决定书,针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科森科技)及相关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决定,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回溯相关事项脉络,2023年12月28日,科森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冬梅及一致行动人徐小艺,与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协议转让科森科技2800万股股份,转让单价为7.83元/股。同日,科森科技就该事项披露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经监管部门核查,在2023年12月28日当天,徐小艺同时与浙江启厚法定代表人王吉主导签署了《股份借款协议》,约定由浙江启厚相关方向徐小艺相关方提供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借款。针对这一与权益变动事项直接相关的重要安排,科森科技未在对应的权益变动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同时,科森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戴兵,未对信息披露事项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的监管决定涉及的主体及对应措施如下:
| 涉及主体 | 监管措施 |
|---|---|
| 科森科技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戴兵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相关主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