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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信托新规落地 信托公司投研能力面临大考

市场资讯 11.03 18:25

来源:金融时报

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制度文件,《办法》围绕产品设立、销售、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定位和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责任。

从2007年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到2018年资管新规确立统一监管标准,再到如今专门针对资产管理信托出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于处于转型调整期的信托公司而言,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信托公司又该如何适应新的业务规则?

主动管理能力面临检验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面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明确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的原则。

在业内看来,监管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信托的业务边界,意味着信托公司过去部分依赖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以及隐性刚性兑付的经营方式将难以为继。

具体来看,《办法》对信托产品投资、销售、风险管理等环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讲师邢成在采访中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新规对信托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切断旧模式路径。二是产品设计被硬性约束重塑。三是投资管理自主化、穿透化。四是风控从“兜底思维”转向全流程体系化。

业务规则趋严,对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净值化管理之下,产品收益表现将更加直接地反映底层资产状况,过去依靠非标业务积累的经验,并不能完全适应标品投资的要求。

“投研能力是未来信托公司需要补齐的最大短板。信托公司长期深耕非标,宏观研判、行业研究、大类资产配置体系薄弱,权益投资与量化能力显著落后于公募和券商。”同时,邢成认为,信托公司净值化管理的真实能力面临考验,此前依赖平滑手段维持的客户体验将难以为继,净值波动将直接显现底层资产表现。此外,信托公司数字化运营系统亟待重构,原有中后台系统也多基于非标长周期业务设计,难以支撑标品的高频估值、风控与信息披露需求。

这意味着,信托公司需要在投研团队、估值核算、风险管理和数字化系统等方面加快补课。尤其对于缺乏证券投资经验的机构而言,建立成熟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能力,需要持续投入时间与资源。

投资者保护进一步细化

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资金端同样需要适应新的要求。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新规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和业务的全面严格监管也会实质影响信托投资者的认知和行为,为信托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丰富的“工具箱”,长远看有助于信托行业培育和积累更专业的合格投资者,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袁田进一步表示,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认知和理解将更加专业,购买的不再是基于单一项目的信托理财产品,而是满足分散投资要求的资产配置产品。这也意味着信托投资者需要对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了解更深入,熟悉组合投资的配置策略和基本逻辑,投资门槛和专业知识能力须同步提升。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新规也作出了更具体的安排。邢成表示,《办法》在风险揭示方面显著强化。信托文件须以醒目方式揭示风险,拟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须穿透说明下层策略与风险收益特征,严禁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表述;此外,信息披露与净值真实性更有保障。产品须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非标及涉及自然人的产品净值生成须逐产品外部审计,投资者获得的净值信息将更贴近底层资产真实状况。

袁田也认为,新规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全流程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通过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专项审议,为投资者参与自身权益保护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组织和机制保障。

与此同时,信息披露也被赋予更全面的投资者保护功能。袁田表示,信息披露既是评价受托人尽责履职的客观标准,也是信托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新规专门设置一节规定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包括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披露频率等核心条款,旨在帮助信托投资者增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途径,也督促信托公司和资管机构在阳光下展业,经得起专业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并不意味着投资风险随之消失。资产管理信托仍然具有私募产品属性,投资者需要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言:“只有资产端的信托产品专业性与资金端的合格投资者专业性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行业竞争格局或将变化,中小信托公司需要寻找差异化空间

新规实施后,信托公司的竞争逻辑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近年来,信托行业持续压降传统融资类业务,资产管理信托逐渐成为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不过,标品业务并非没有竞争壁垒。券商、基金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在投研体系、产品管理和客户资源方面已经积累了较强优势,信托公司进入相关市场仍需面对不小的竞争压力。

邢成认为,新规出台后,信托业将实质性全面进入转型发展期,市场定位和经营模式加速向产品标品化、市场小众化、客户机构化、主流服务化转型。未来三至五年,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类信托将面临券商、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理财子等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具有明显先发优势和政策优势的诸多机构的竞争压力,证券投资标品信托能否继续成为资产管理信托的核心载体与增长引擎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行业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高。邢成表示,头部公司依托股东资源、主动管理能力和风控优势进一步扩张市场份额,中小机构则需要避开同质化竞争,寻求错位生存,并尽快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

对中小信托公司来说,盲目跟随头部机构布局证券投资业务,未必能够形成竞争优势。结合自身股东背景、区域资源和专业积累,寻找具有比较优势的投资领域与客户群体,或许更具现实意义。

此外,有业内人士认为,竞争壁垒将从“牌照与渠道”转向“投研与净值管理”。能否在净值化条件下持续提供风险收益匹配的标品组合,将成为区分机构资管信托竞争力的核心分水岭,缺乏投研积淀的信托公司将被迫退出主动管理赛道。

对于信托业而言,新规落地只是转型发展的制度起点。如何将监管要求转化为日常经营能力,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形成可持续的产品供给,仍需要信托公司在业务实践中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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