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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阳集团有限公司因资质申报造假被住建部警告 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是行业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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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罚字〔2026〕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归口作出,发文日期为2026年10月23日,公开披露了辉阳集团有限公司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对应的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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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6〕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6年11月03日
处罚对象 辉阳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对应的行政许可
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单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次处罚指向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环节的造假行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调查核实,辉阳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请材料时,用于佐证自身业绩条件的境外工程相关证明材料并不具备真实性,属于典型的通过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获取资质许可的违规情形。这类行为直接扰乱了建筑市场资质管理的正常秩序,违背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中对材料真实性的刚性规定,也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的准入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决定,既对涉事企业形成了直接约束,也为全行业资质申报行为划出了清晰红线。1年内限制涉事企业再次申请对应资质的处罚措施,意味着辉阳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无法通过合规途径获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相关业务承接范围也将受到直接影响。

申辩情况说明

据本次公开的处罚文件披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前已依法向辉阳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3号),该企业完成文书签收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任何陈述或申辩材料,视为主动放弃了相关申辩权利。

天眼查数据显示,辉阳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杨保波,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80人,注册资本3550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200万人民币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应山大道盘龙岗6号(吉美家25栋)。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首次持股日期
杨保波100%3550万元人民币2031-01-212014-01-22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针对资质申报造假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建筑行业资质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披露违规细节、严格依据现行法规作出对应处置,进一步明确了资质申报全流程的合规边界,也向全行业传递出资质准入环节核查趋严的导向。后续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参照该处置逻辑,强化对企业申报材料尤其是境外工程这类核验难度较高的业绩材料的核查力度,维护建筑市场资质准入的公平秩序。

本次处罚对涉事企业的直接影响清晰可见。在1年的限制申请期限内,辉阳集团有限公司无法通过合规渠道获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对应业务的承接范围将受到直接约束,相关业务拓展计划也会受到相应影响。同时该处罚信息的公开,也会对企业的市场信用评价产生一定作用。

该案例也为全行业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带来明确启示。企业在筹备资质申报材料时,需严格落实材料真实性的主体责任,不得通过伪造业绩证明等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许可。企业可提前对申报材料尤其是跨区域、境外的业绩证明材料开展内部核验,确保所有提交内容符合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申报影响自身正常经营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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