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亮因船舶配员不足被南京海事局罚款6000元 船舶配员需严格符合安全定额要求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杨明亮因所属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被南京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示信息为海事管理部门公开的常规执法结果,相关处罚决定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告知与送达。
此次处罚是海事部门强化内河航行安全监管、压实船舶配员主体责任的具体执法举措,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也将督促航运相关主体严格对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齐合格船员,规避航行安全隐患。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被处罚人名称 | 杨明亮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26*******8012 |
| 违法案由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12060339-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3 |
| 作出处罚机关 | 南京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被处罚主体为杨明亮,涉及的违法事实为其关联船舶的船员配置数量未达到2026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明确的定额要求,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12060339-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该行政相对人对应的信用代码为3426*******8012。本次处罚的裁定严格参照三项法律法规条款执行,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3日,执法主体为南京海事局,整个执法流程符合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定规范,也向内河航运相关从业者明确了船舶配员合规的刚性要求。
天眼查数据显示,杨明亮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杨明亮,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本县、邻县。
事件点评
本次南京海事局对船员杨明亮作出的6000元罚款,系其所属船舶配员未达2026版最低安全配员定额要求的合规警示。该处罚督促航运相关主体严格落实内河交通安全配员规定,补齐安全管理短板,规避后续更严重的航行风险与合规损失,对强化航运全链条安全合规意识具备明确的正向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