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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欧泉琳化妆品公司因广告违法及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被青山湖区市监局警告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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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为洪湖市监处罚〔2026〕311号,涉事主体为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规对外公示,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处置结果,为化妆品行业广告合规经营敲响了警钟,相关经营主体需严格落实广告发布合规要求,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洪湖市监处罚〔2026〕311号
当事人名称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9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因本次行政处罚对应的案件PDF附件解析出现链路获取异常,现有公开文书信息已明确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及广告类违法违规行为,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完成案件核查流程后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现有公示的处罚信息指向,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广告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两项违规行为叠加触发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立案处置流程。

调查过程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或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违规线索后,依法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对涉事主体的经营资质、广告发布内容等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取证,确认其存在广告违法及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未及时变更的相关违法情形,调查流程全程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10月19日对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处罚种类为警告与罚款,具体内容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其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立即停止发布违规广告,在对应影响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处以8000元罚款,罚款款项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

天眼查数据显示,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8月2日,法定代表人万明华,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11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村西山王村自然村88号第三层。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李加根50.09%50.09万元人民币2030年7月30日
梁小岗22.22%22.22万元人民币2030年7月30日
易李缨子15%15万元人民币2030年7月30日
万明华12.69%12.69万元人民币2030年7月30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暴露出两大合规疏漏:一是广告发布未遵守《广告法》相关要求,二是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未及时办理。作为小型美妆零售企业,本次8000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违规记录公示会影响品牌信誉,也给全公司敲响合规警钟,后续需同步补全经营资质与广告发布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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