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梁因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要求保持瞭望被张家港海事局罚款2000元 海事部门严打内河航行违规行为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陈振梁因涉及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的海事违法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具体处置内容,是海事部门强化内河航行秩序监管、压实航行主体安全责任的公开举措。
该处罚决定的落地,将督促相关航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内河航行安全操作规范,切实规避同类航行安全隐患。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陈振梁 |
| 违法案由 | 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22020462-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25*******7290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3 |
| 作出处罚机关 | 张家港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陈振梁,涉及的违法案由为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20462-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涉事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25*******7290,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3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张家港海事局。
事件点评
本次张家港海事局对船员陈振梁的2000元处罚,系针对其未保持安全航速、未按要求瞭望的内河航行违规行为,严格依规作出。该处罚虽为个人单笔小额处罚,却明确了内河航行的安全操作红线,对航运相关经营主体强化船员合规培训、规避航行安全风险具备明确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