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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拟出台一揽子便利化新政策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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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经济参考报

1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就一揽子便利化新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从深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便利化业务、拓宽支付机构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范围、降低经营性租赁境内外汇结算业务的准入门槛等方面推出一揽子便利化政策举措,通过丰富外汇政策供给,培育外贸新动能,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

具体来看,在货物贸易相关政策中,全国范围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尤受关注。

《通知》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并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融合实施,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资金结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便利化业务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的总体思路一致,都体现了“越诚信越便利、越合规越支持”的外汇管理政策导向。新政有望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为外贸企业降本增效。

同时,为支持优质企业边境贸易外汇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通知》还明确,注册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9个边境省区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与其所在省区毗邻国家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发生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外汇收支,可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据了解,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企业一般不得将出口收款与进口付款轧差净额结算。但由于我国边境邻国货币币值波动大,边境地区企业有开展边境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的实际需求,目前已在云南、内蒙古开展相关试点。

“审慎合规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边境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引导更多边境地区企业通过合规渠道办理贸易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在拓宽业务适用场景、范围和种类方面,《通知》明确,拓宽支付机构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范围。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服务范围由电子商务拓展至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交易。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起源于服务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购物消费相关的外汇支付。记者了解到,依据现行法规,当前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范围聚焦跨境电子商务,未包含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结算。

业内专家认为,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拓宽,有望为贸易新业态跨境结算提供更多元、更低成本的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融合发展新趋势,本次一揽子政策进一步拓宽支付机构业务范围,支付机构可在目前为跨境电商提供外汇服务的基础上,为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经常项下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引入支付机构参与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结算,是对传统银行渠道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支付机构结算币种丰富、费率低等优势,使外汇便利化服务触达更多小微商户和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为进一步促进保险、租赁、赛事用汇更便利,聚焦服务贸易新场景,《通知》提出降低经营性租赁境内外汇结算业务的门槛、扩大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支范围、更好保障国际赛事用汇等内容。

《通知》明确提出,取消承租方外汇收入规模的准入限制,允许承租方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购汇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事实上,部分承租方如航空公司存在外币机票收入,而出租方存在对外付汇需求,为避免承租方结汇支付租金,出租方再购汇向境外付汇,导致“一结一购”增加企业的汇兑成本,近年来外汇局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受益企业将进一步增加,主要为地方性航空公司和海运龙头企业。此外,航空公司等承租企业凭借普遍优于租赁公司的银行授信,购汇成本相对较低,允许购汇支付外币租金还将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汇兑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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