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优化经营性租赁境内外币结算管理
经济观察网
北京商报讯(记者 廖蒙)1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个人外汇等业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1日。
《通知》提出,优化经营性租赁境内外币结算管理,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内租赁公司和境内承租企业,可约定以外币结算租赁租金等经营性租赁相关费用。
具体来看,一是境内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租赁物的外币资金50%以上(不含)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或租赁物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币租金。二是境内承租企业为已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境内承租企业办理经营性租赁外币结算时,可使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支付租赁相关费用。境内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除外。经办银行在办理经营性租赁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入和划出业务时,均应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
(作者 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