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被列为文物,也要保护好产权人权益
新京报
撰稿/羽木(媒体人) 编辑/马小龙 校对/李立军
▲民居作为低级别文物建筑,存在一定的保护难题。图/人民日报
“没人通知我们,家里的房子就被定级成了文物。”
据《人民日报》报道,有读者来信反映,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家的老宅就被定为了文物。作为文物,维修不仅要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还必须遵守文物修缮的严格规定。一些老房子因为没有及时得到修缮日渐破损,不仅无法正常居住,文物价值也大打折扣。
据统计,全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保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从数量上看,量大面广的低级别和未定级民居,一直是民居类文物保护的主体。
这些民居在保护上的一个突出难点在于,虽纳入了保护范围,但具体如何保护,修缮资金从哪里来,标准如何把握,特别是产权人合理利用与文物保护之间的权责边界,都处于模糊地带。由此,往往出现“没审批不能修、没方案无法修、没支持无钱修”的困境。
要改变这种困局,关键是要树立分类保护思维。应看到,林林总总的低级别民居文物,在现实中的处境其实有着很大差异。像一些处于文旅资源相对富集的地区,或自身的规模、特色都比较突出,可能具备活化“开发”的价值,这意味着各方的保护意愿等会比较充分,保护压力也自然相对较小。
真正棘手的,是那些活化利用空间相对有限的民居。要知道,多数零散分布的老宅,除了自住功能,其实并不具备发展民宿、举办小型展览等商业利用价值,也很难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这种情况下,在守住文物保护底线的同时,应允许适度、科学的修缮改造,与时俱进地满足产权人的合理利用需要,或是贴合现实的活化方式。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在制度上激活产权人的保护积极性。专家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强调对于文物保护的公共利益,而对于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的权益保障存在不足。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这部分民居在被认定为文物前,往往都不需要告知并征得产权人的同意。这自然弱化了产权人自身的保护动力。
好在,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着手解决。如上海、广东等地的保护条例,已开始针对历史建筑的认定,设置征求产权人意见的环节。这既体现出对产权人的尊重,更容易获得其对于保护的理解与支持,也有利于在具体保护、修缮方面,给予其更明确的预期和指导。
除此之外,更要允许和支持产权人进行合理改造。一方面,改变当前低级别文物修缮审批程序复杂、门槛过高的现状,更好满足产权人自身的修缮意愿。这方面,也已有积极的政策信号。
如今年7月底,国家文物局印发《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明确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免予审批。同时,在不减损文物价值、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设置或升级厨卫设施、改善墙体隔音性能等基础设施设备等必要的适应性改造。
另一方面,对产权人的自主改造,不妨进一步给予合理的财政配套支持。毕竟,文物修缮的要求较高,需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往往比一般的改造高得多。这种情况下,在文保资金池中拿出一部分支持产权人自主修缮,不仅有利于提升产权人合理活化的意愿,也能体现保护责任在公共主体与产权人之间的合理分担。
说到底,低级别民居类文物保护,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探索差异化的活化路径。对大量很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也难以通过商业化途径合理开发的民居,延续其原有的“居住”功能,本身或就是成本最低,也最可持续的保护方式。
基于此,相应的保护政策也理当更具针对性。与其任由其困在“不能修、修不起”的僵局之中,在既无法有效保护,也不允许合理修缮利用之中走向凋敝,不如转变思路,为产权人的合理修缮、利用创造更好的条件,真正在守护历史文化与保障公众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