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披违规收监管函 需压实信披主体责任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1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信息显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时任董监高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该监管函由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正式出具,直指企业信息披露内控执行不到位的具体问题,相关违规行为已引发市场关注。本次监管措施的落地,是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开展日常监管的常规举措,旨在督促上市公司夯实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严肃性。
本次披露的监管函文号为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123号,涉及主体涵盖华塑控股上市公司本身,以及公司董事长杨建安、董事会秘书段静两名相关责任人。经查,华塑控股于2026年10月9日对外披露《关于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误将带有修订痕迹的版本对外公开,该违规披露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相关条款,深交所据此对上市公司及两名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完善信息披露内控机制,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 项目 | 详情 |
|---|---|
| 公司代码 | 000509 |
| 公司简称 | 华塑控股 |
| 涉及对象 | 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杨建安、董事会秘书段静 |
| 监管措施类型 | 监管函 |
| 监管函文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123号 |
| 公告披露日期 | 2026年11月2日 |
| 违规事由 | 2026年10月9日披露收购股权进展公告时,因工作人员失误、信息披露内控未有效执行,误将带修订痕迹的版本对外发布,引发市场关注 |
| 违反规则依据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第1.4条、第4.3.5条(董事长杨建安);第1.4条、第4.4.2条(董事会秘书段静) |
综合点评
本次收到监管函虽属深交所常规监管举措,但直指华塑控股信息披露内控执行漏洞,警示公司需压实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倒逼其完善信披全流程管控机制,避免同类合规风险,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