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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及董事长董秘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因信息披露文件带修订痕迹影响披露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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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华塑控股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此前披露的收购股权进展公告存在带修订痕迹文本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决定书查明,华塑控股在2026年10月9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中,使用了带有修订痕迹的文本,该行为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严肃性,暴露出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相关情形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本次涉及的监管对象及对应责任情况如下:

涉及主体 身份 责任认定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违规对外披露带修订痕迹的公告文本
杨建安 公司董事长 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段静 公司董事会秘书 对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川证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述三方作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要求华塑控股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全面梳理信息披露管理漏洞,规范工作流程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决定书同时明确,相关主体若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华塑控股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监管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整改,后续将细化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压实内控管理责任,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学习证券监管法规,全面提升信息披露合规水平。公司同时明确,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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